2.
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8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之母在場稱:「本件拍賣建物現由伊居住使用, 無增改建,無分管停車位,屋況尚可。」等語。部分牆面有壁癌。 依據民國114年10月到院之估價報告稱:「土地使用: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拍賣建物為)已 登記二層樓建物之1樓及地下室,地下室現做廚房使用。位於山坡地,土地臨街面正面寬度約4 米。500公尺左右可到瑞芳火車站l交通便利性尚可。」等語。 關於系封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 射屋、因地震受創、嚴重漏水、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業如上載。惟系封建物是否仍有 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仍應親至現場再 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現占有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後,慎重考慮是 否應買。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