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建物於民國114年6月26日查封時,經敲門/按鈴無人應門,會同警員、鎖匠開門入內, 屋內雜物堆置,似無人居住之空屋。依在場估價師稱標的觀之並無漏水之情事,另依現場地政 人員表示並無增建之情形。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4.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現僅 查得「本標的經查無發生火災受創紀錄」、「查無該標的址違建查報記錄」,有基隆市消防局1 14年7月2日基消調貳字第1140104245號函、基隆市政府114年5月7日基府都使參字第1140222942 號函可參。然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 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 形,以利應買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