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建物於民國114年6月26日查封時,經敲門/按鈴無人應門,會同警員、鎖匠開門入內,屋內雜物堆置,似無人居住之空屋。依在場估價師稱標的觀之並無漏水之情事,另依現場 地政人員表示並無增建之情形。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5.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現僅 查得「本標的經查無發生火災受創紀錄」、「查無該標的址違建查報記錄」,有基隆市消 防局114年7月2日基消調貳字第1140104245號函、基隆市政府114年5月7日基府都使參字第1 140222942號函可參。然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 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 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六、本標之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 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 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8.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 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