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360萬、第二順位最高限 額抵押權36萬、第三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36萬,拍定後塗銷。
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建物於民國114年8月11日履勘時,債務人在場,據其稱係債務人自行居住,未出租他人使用,故於拍定後點交。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 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債務人表示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非為海沙屋、非為輻射鋼筋屋、 非為地震受創之危樓、但有漏水足以影響價格之情形。另依鑑定報告略載:勘估標的經查 詢基隆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查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屋查詢系統及台灣凶 宅網後,並無海沙屋、輻射屋及建物內非自然死亡事項等語。且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 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依基隆市政府114年5月26日基府都使參字第1140226226號函略載:有關貴處查詢本市中正 區新豐街303巷11弄85號5樓建築物違建處理情形一案,經查本府尚無該址違建查報記錄等 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