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13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3,319,2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吳○○,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3.
                                            
                                            
                                                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估價師、警員、鎖匠到場執行。現場由 屋內外籍照護員開門入內,屋內有第三人稱,目前由其與照護員居住使用中。屋內裝潢因老舊而發霉,屋內有水 有電,使用天然氣,有壁癌、漏水情事。地政人員在場略稱,建物之廚房後半部均為增建。 
                                            
                                         
                                        
                                            
                                                4.
                                            
                                            
                                                依據民國114年9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為住宅區,建物為鋼筋混泥土加強磚造之第四層建 物。屋齡約51年。」等語。 
                                            
                                         
                                        
                                            
                                                5.
                                            
                                            
                                                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 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 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封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 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 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6.
                                            
                                            
                                                本件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再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系爭建物第342建號建物有增建情事(經地政編為6108臨建號)。增建部分前未曾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致與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不符,請應買人詳加注意,並承擔將來可能遭拆除之風險。另依卷內謄本、地政人員測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