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向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76萬元。 2.向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60萬元。 3.向新鑫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40萬元。
3.
民國114年5月27日履勘時,債務人在場,本件執行標的為小型店面,一樓法定用途為辦公 室,建物門牌登記雖為一樓,但因地形關係,實際為地下一層,出入動線、採光、通風均欠 佳,使用現況現由「三立房屋」承租,據承租人提出之租賃契約記載,租賃期間至民國118年。 另據警員查報,經查訪本件執行標的無人在場,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 注意,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