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向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40萬元。 2.向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60萬元。 3.向新鑫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40萬元。
2.
民國114年5月27日履勘時,債務人在場,本件執行標的為小型店面,一樓法定用途為辦公 室,建物門牌登記雖為一樓,但因地形關係,實際為地下一層,出入動線、採光、通風均欠 佳,使用現況為空屋。據警員查報,經查訪本件執行標的無人在場,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 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點交。
3.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且 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 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應買 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