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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於民國114年9月4日經會同債權人、鑑價人員及轄區員警至現場,債務人不在場,在場 人吳正和稱系爭房屋係當初父母親留下來,108年過戶給債務人,現由祖厝家人共住,並從小居 住於此。系爭房屋無分管停車位,客廳有供奉神明及祖先牌位。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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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基隆市政府消防局函覆無發生火災紀錄;基隆市政府函覆非該府列管高氯離子建築物或地 震受損建築物;核能安全委員會函覆系爭建物未包含於偵測放射性污染建築物紀錄中;基隆市政 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函覆至該址調查,經在場人即債務人家人稱系爭房屋無非自然死亡情事發 生。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於拍定前 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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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共設定新臺幣204萬元,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