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 稱:「(本件拍賣之)5筆土地,均為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建基路二段67 號』房屋(以下簡稱67號房屋,非本件拍賣標的)坐落基地。」等語。 本件僅拍賣土地(5筆)應有部分。上開67號房屋非本件拍賣標的,又系封土地 上倘另有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亦非本件拍賣標的。且上開67號房屋、及其 他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 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依據民國114年8月提出到院之鑑價報告稱:「勘估標的土地之使用分區皆為鄉 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勘估土地所臨街巷道寬度:約1.5公尺。緊臨人行巷道及鐵 道。市場及學校接近性:普通。大眾運輸條件:稍差。地區未來潛力:稍 差。」等語。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