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385萬元(台中商銀); 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720萬元(中租迪和),拍定後塗銷。
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4446建號建物於民國115年1月19日查封時經敲門/按鈴無人應門,會同警員、鎖匠開門 入內,無人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45地號土地為觀海街1號前方社區道路包夾之道路用地。 另依鑑定報告略載:勘估標的現有人占有使用,據社區管理中心標的,勘估標的所有權人有一 分管坡道平面停車位,位於丁區B2層,編號584;該戶尚積欠113年2月至115年1月計24個月之管 理費等語。復依基隆市第二分局查訪函檢附房屋現況調查表,據在場第三人焦○堂稱係由第三 人使用,自104年1月15日占有至今,占有權源為使用借貸,並未簽定書面契約,且屋內並無因 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之情事。因本件拍賣標的為他人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5.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依基 隆市政府114年12月2日基府都使參字第1140261828號函略載本建物尚無違章建築核定拆除記錄 等語;依基隆市消防局115年2月11日基消調貳第1150101129號函略載:本建物查無發生火災記 錄等語;依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115年2月27日基警二分偵字第11502315460號函略載:本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