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2月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40-6地號土地 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新豐街209號東南方4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240-12地號 土地位於基隆市新豐街251巷4弄2號外圍圍牆及車庫門占用。本件拍定後依現況 點交。
3.
」。謄本無三七五租約登記。惟 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 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 考。
4.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定。 六、依據基隆市政府115年1月7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140266551號略載:查本市中 正區調和段245-12地號(分割自245地號)屬
6.
基府都建使字第00034號卷內記載之建築基地範圍;調和段240-6地號土地經 查本府建築物地籍套繪系統、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未有申領建築執照紀錄 等語。另依基隆市政府115年1月12日基府地價貳字第1150201842號函略載:本 府地政處非需地單位且未接獲相關訊息等語。是本件拍賣之土地有無法定空地 利用之限制(例如已無容積可使用),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相關法令 規定之禁止或限制,故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地為 法定空地、使用上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以上併提請應買人 注意。
7.
本標240-12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