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 標。
3.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7月1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門牌號碼「基 隆市中正區調和街210號」房屋為中心,
4.
676地號土地分 別位於東方38公尺、158公尺、224公尺、221公尺、226公尺,其上為雜木林、 無路可達;另以門牌號碼「基隆市中正區調和街290巷266號」房屋為中心,808 -
5.
808-3地號土地分別位於西北方97公尺、117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無路 可達;另以編號17522號路燈為中心,
6.
1264地號土地分別位於東南 方103公尺、178公尺、296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1193地號土地則 以編號17522號路燈為中心,位於南方172公尺處,標的為門牌號碼「基隆市中 正區調和街301之105號」鐵皮屋前右邊之畸零空地。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 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為「保護區」。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 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 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8.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定。 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 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9.
本件拍賣標的(1193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 優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0.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1.
依據基隆市政府114年10月22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140144576號函略載:本市 中正區調和段646...等11筆地號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保護區」。保護區 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2.
28條規定辦理,係為國土保安、水土保 持、維護天然資源與保護環境及生態功能而劃定,在不妨礙保護區之劃定目的 下,經「基隆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審查核准後得為相 關設施使用。另查本府建築物地籍套繪系統、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未有申 領建築執照記錄」等語。是本件拍賣土地有無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例如已無 容積可使用),應買人於投標前,請再自行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 故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地為法定空地、使用上受 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