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180萬元、第二順位最高 限額抵押權216萬元、第三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30萬元,拍定後塗銷。
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建物於民國114年9月17日查封時經敲門/按鈴無人應門,會同警員、鎖匠開門入內,屋內無神明廳、無增改建,觀之尚有生活物品雜物。依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民國114年11月 13日基警二分偵字第1140264803號函略載:經派員前往查訪發現,該處已斷電、門把毀損 且無人應門,顯無人居住等語。本件若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 本院提出合法占用之證明文件,拍定後即不得主張。第三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及損害債權之刑責,並由本院移送檢察機關偵辦。本件拍定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99 條第1項之規定點交。
5.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債權 人無另外陳報。依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114年10月1日基警二分偵字第1140239606號函檢 附之房屋現況調查表略載:訪查無人在場,建物依檔案查詢無因火災或有非自然死亡之特 殊情事等語;另依基隆市消防局民國114年9月26日基消調二字第1140106511號函略載:經 查無發生火災受創紀錄等語。然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