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案不動產現場履勘時,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到場。地政人員現場 指界陳稱:634-3地號位於北寧路384至390號建物之騎樓。建物按電鈴後,債務人父親在場稱, 建物係家人自住,無增改建、無停車位。客廳有供奉祖先牌位及神明。靠近陽台天花板及部分 房間天花板牆壁有滲水及油漆剝落情形。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在場人稱有嚴重漏水,無非自然死亡情事,其餘狀況不清楚。經本院函詢相關單位,基 隆市消防局函覆,無發生火災受創紀錄;基隆市政府函覆,該府目前無列管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 建築物(即海砂屋),該建物非該府列管之地震受損建築物;核能安全委員會函覆,該建物未包含 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函覆,查無相關資料是否曾發生 非自然死亡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共設定新臺幣556萬元,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