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土地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以中山路283號為基準,7-28 地號位於基準東北方約210公尺處,現為雜草地;10地號位於基準北方約100公 尺處,現為雜草地;10-16地號位於基準東北方約170公尺處,其上為雜樹及菜 圃;35地號位於基準西南方約50公尺處,現為雜草地、菜圃,臨路。
7.
10-16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 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 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 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始准應買,否則投標 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8.
本件拍賣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 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 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 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 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 六、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 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 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