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195地號不動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2.拍賣 之
4.
1195地號不動產均有預告登記,請應買人注意。3.本件
5.
1 276地號土地,據澎湖縣政府函復屬都市計劃內之機關用地,屬於公共設施保留 地,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得以徵收取得;1275地號土地為都市計劃內之農業 區。4.本件拍賣之1195地號土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5.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 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 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6.本件拍賣之1195地號土 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 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7.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 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8.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 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 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 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