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3月2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107地號土地上坐落多棟建物。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3.
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拍賣土地上有數棟建物坐落其上,臨苗37縣道旁之產業道路。
4.
債權人具狀陳報:107地號土地上之建物門牌號碼為通霄鎮五北
5.
131號,據138號建物住戶表示其餘空屋已無人居住,且查無門牌號碼,有門牌之建物均為共有人使用。
6.
本件拍賣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7.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2.
如地上權人或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3.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4.
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地上權人或租地建屋之建物所有權人。2‧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5.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6.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