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發現,741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樹林區(下同)柑園街一段365巷,面對新北市政府電線桿(編號:
3.
左側約45公尺處,均雜木林;1290地號土地位於面對柑園街二段27巷147號建物右側處,其上正在興建鐵皮屋;1399地號、1400地號土地位於面對柑園街二段115號建物旁巷道之工地後方,上述鐵皮屋有無租地建屋不明,使用權源不明,如有租地建屋情形,承租人對土地有優先承購權。
4.
本件1399地號土地及1400地號土地、741地號土地依地政機關回復屬於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之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又若有民法第460條之1所規定之耕作地承租人,其有優先承買權。另741地號土地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故該等三七五租約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5.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各筆土地共有人對各該筆土地有優先承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