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現場查封時,無人在場,屋內幾乎清空,遺留一張床、桌子、櫃子、椅子4張,似無人居 住,本件拍定後點交。惟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用,則拍定後不點交,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使用情形。又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債務人或第三人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 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本院查 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6.
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7.
本件標的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8.
本件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 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 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債權人、債務人所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縱經本院以通常 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定後買 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聲明異議,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9.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 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