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據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回函表示,本件拍賣之土地為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4.
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機關表示,本件拍賣之土地位於新北市三峽區三樹路98巷189號東側道路(98巷)之東側,以鐵網圍離之停車場使用,置貨櫃2只,其上有門牌新北市三峽區三樹路98巷
5.
142號建物部分占用,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另地政人員另表示土地可能包括道路用地,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以法院未查明為由而拒絕買受或承買。
10.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法院郵寄之通知、網路公告或以其他方式或管道標示之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2.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案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13.
因虛偽、未據實、及時陳述及提供資料、隱匿資料、偽造文書、詐欺等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明及書面文件),致新北地院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賠償之請求,債權人、債務人應對新北地院及其所屬承辦人員所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
14.
拍定人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法院撤銷拍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15.
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