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99年4月22日債權人導往現場查封時,無人應門,鄰居稱似乎租給他人,99年7月27日測量增建 時,在場人表示向債務人父母承租,經債權人陳報租約事宜均由債務人母親及前妻管理。113年 8月1日現場履勘,會同警察及地政人員、鎖匠開鎖入內,建物內有神明桌及雜物,地政人員表 示查封範圍僅到廚房,不包含廚房後方鐵皮柵欄。惟現實狀況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1339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1339建號占用鄰地即三峽區民族段
7.
114地號,日後有拆屋還地之可能,應買人須自 行注意。新北市政府違章拆除大隊113年12月5日來文表示此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拍照列 管。惟現實狀況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8.
債權人未查報系封建物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 有 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 本院陳報。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 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9.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 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 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就代辦費用等聲明返還,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 應買。
11.
114地號,土地共有人於收受 本院第一次拍賣通知後10日內,若主張對增建物有土地法或民法之優先承買權時,請提出 相關依據並具狀到院,若未具狀,本院不再通知後續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