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54地號土地於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在場指 稱,位於中山路67巷6號房屋至13號房屋之坐落基地及房屋後方之雜木林。
4.
上開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未在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又共有人間確實占 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 後不點交。
5.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應 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座落地點、坐落面積應 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 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或實際面積與謄本不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拍賣。
9.
本件查封物分甲、乙標順序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如甲標或乙標之其中一筆或數筆標的已足夠清償債權及 費用,則其餘投標標的雖已達底價,亦不為拍定。又債務人應自行注意並 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得由本院指定並得於開標後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前由本院撤銷其中一筆或數筆標的之拍定。
11.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依據新北市政府農業局、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函示,其 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保護區。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 變更者為準;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 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 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12.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 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 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 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13.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4.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 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 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 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5.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 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 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 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