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據新北市政府及鑑價機關表示,本件標的地號為住宅區;又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表示,該土地係68使字第3498號使用執照(67建字第2938號建造執 照)之建築基地。
4.
另據查封時,地政人員表示標的土地現為巷道,土地上無增建。本件土地 現況為巷弄且供不特定人通行使用,是否已具備公用地役權之成立要件, 或是否也列為既成道路,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依法優先扣繳之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即不予拍定。他標縱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
11.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 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2.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 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 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 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案投標,請 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13.
因虛偽、未據實、及時陳述及 提供資料、隱匿資料、偽造文書、詐欺等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 明及書面文件),致新北地院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賠償之請求,債 權人、債務人應對新北地院及其所屬承辦人員所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 任。
14.
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 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 金或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