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建物查封時黃正汶母親應門,並表示目前由自己及其他共有人居住使用,拍定後依現 況點交。
3.
3900建號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登記。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來函 認定為水平增建、既存違章建築,並拍照建檔列管在案,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 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 險,本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8.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 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 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 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六、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 斷勘估標的尚無影響交易價額情形;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 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 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 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9.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 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 與投標應買。
10.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 容為準。
11.
如本拍賣標的有不點交之事由,請利害關係人檢附資料於第一次拍賣期日二日前具狀陳報 本院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