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423建號建物於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7月30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潘怡君在場稱,
4.
2423建號建物平時無人居住,但兄 弟姊妹偶爾會來住幾天,有少許漏水問題,屋況大致良好。又2423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與 主建物(79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僅得由主建物內部出入,亦與主建物共用水電 錶,牆面疑似有壁癌痕跡。另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15年3月4日北市警同分防字第1153 014327號函覆,據附近鄰里稱,債權人偶有返家,該屋目前無人居住,亦無出租。據債權人115 年3月9日陳報,法院張貼之公文封條遭春聯覆蓋,屋內冰箱門體遭以黏著方式固定,玄關處擺 放多雙非屬債權人或其家屬之拖鞋,懷疑有第三人頻繁進出。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注意。
5.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4年8月20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46145619號函覆:2423建號建物 之4樓後面增建係位於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比對83年空照圖模糊不清無法辨識,現況無法辨別違 建完成時間且無施工跡象,拍照存證辦理;2423建號建物之4樓頂增建位於屋頂垂直增建違章建 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之違章建築,限期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 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 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9.
本件係變價分割遺產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79建號之公同共有人)均得參加應 買;除拍定人為公同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30條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公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10.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本件拍賣標的經函詢相關主管機關,自95年起未有火災發生紀錄,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 地震受損屋。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11.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