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本件 拍賣之1206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三重區中央北路7號建物側邊,無路可 達,無法確定其上有無建物占用;
3.
121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三重 區中央北路5號建物後方,無路可達,無法確定其上有無建物占用;1207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三重區中央北路5號建物占用,前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 圍內,其占用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行處 理,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拍賣之土地位於「三重都市計畫」範圍,120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 為商業區,
5.
1211地號等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上開土地 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三重區 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 上開情事不明,另據債權人陳報本件拍賣之土地非為法定空地,惟實際情 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 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 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 定。
6.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 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 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於拍定時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 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 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 人或承受人就此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1.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 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 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 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12.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 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