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目前為三重都市計畫之住宅區。經地政人員於113年12月20日到場指界,稱其為三重區龍濱路168之1號建物之基地。拍定人應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法律關係,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4.
另據新北市政府工程局函以,本件土地係75使字第93使用執照(74建字第91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其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有數人表示優先承買時,應按專有部分比例買受之。上開主張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