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新北市政府及鑑價機關表示,本件標的地號為道路用地;又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表示,該土地係68使字第3430號使用執照(67建字第2944號建造執 照)之建築基地。
2.
另據查封時,地政人員表示標的土地現為巷道,土地上有新北市三重區重 新路4段91-2號2至4樓之陽臺懸空凸出其上。本件土地現況為巷弄且供不特 定人通行使用,是否已具備公用地役權之成立要件,或是否也列為既成道 路,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 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 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案投標,請 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8.
拍定人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 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本院撤銷拍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 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投 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