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計畫之農業區。其中土地
8.
4有部分為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六、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及債權人陳報狀所載,查封時拍賣土地1上部分有 建物占用、部分為雜樹林,土地234相連,部分為雜樹林、道路及堆放 雜物,其中土地2部分有建物占用,土地3上有招牌為「迎仙堂」、「群 賢闡德佛堂」建物,土地4上有數棟建物及震玄廟堂,土地5上有雜樹 林、水溝。有第三人自位於土地1上之震玄廟堂內走出,陳稱上開建物之 門牌均為「臺中市北屯區清水巷7號」,為建物所有權人自行使用,相對人 未現實占用上開土地,拍定後不點交。建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 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查封時未經鑑界,建物是否占用土地以實 測為準,確切土地位置及占有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 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9.
本件執行程序之執行名義為分割共有物判決,聲請人及相對人均為分割共 有物土地之共有人,均得應買並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或 承受者,以抽籤定之。
10.
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所有人如主張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優先承買 權者,得檢附證明文件具狀主張權利,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