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56─1地號土地為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計畫內之綠地用地,8─2地號土地為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計畫內之農業區,均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六、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該7筆土地均為水溝地、河川及雜樹、雜草,8─
15.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本件係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標別其所共有之全部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
16.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17.
「綠地用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