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本件拍賣之1261-6地號土地上除有本件拍賣建物即239建號及其增建部分即暫530建號建物坐 落外,尚有無門牌之鐵皮屋坐落。本件拍賣之1261地號及1262地號土地現部分係道路、部分有 門牌號碼大同路299巷100號建物坐落。地上建物除本件拍賣之239建號及暫530建號建物外,其 餘均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2.本件均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占有使用之情事,故拍定後均不點交。
6.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1261地號及1261-6地號土地均係住宅區。1262地號土地則係道路用 地,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8條至51條所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係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 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徵收或區段徵收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開闢者。
7.
本件拍賣之1261地號土地及1261-6地號土地,其土地謄本之標示部均有「法定空地面積:2 72.49平方公尺」之記載。 六、本件拍賣建物,其增建部分即暫530建號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 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 保請求權。
8.
本件均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故本件拍賣,有優先承買權者,其優先承買之次序 如下:
11.
1262地號土地之共有人。若其中之 優先承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承買權人無優先承買權。若主張優先承買須 就全部標的(土地與建物)一同合併承買。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人全體應 共同應買或優先承買,或應買或優先承買之公同共有人應提出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 承買權之證明,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