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6月17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為建物坐落之基地 (門牌:土牛里興隆路12號)。
3.
上開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 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7.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9.
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住宅區(附帶條件,詳備註:
11.
本次通盤檢討發布實 施後3年內如未開始辦理市地重劃時,應依法定程序變更恢復原計劃分 區)。
12.
依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不動產部分所有權人「未會同申請,欠 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向地政機關詢問相 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