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用,據債務人稱建物有漏水之情形。另依鑑價報告所示,建物牆壁有壁癌。本件拍賣土地,其中861地號為道路;870地號上係本件83建號建物坐落;871地號部分為83建號建物占用,部分為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建物依謄本所載係農舍,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3月14日農授水保字第0961848173號函文表示,投標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條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投標人及應買人是否符合無自用農舍之條件、資格,請投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注意,如因條件、資格不符或法令規定等相關情事致無法辦理土地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拍定人或應買人自行負責,均與法院權責無涉。六、本件係拍賣建物及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若主張優購須就全部標的(土地與建物)一同合併承買。如其中之優先承買權人到場應買,其他優先承買權人無優先承買權。
8.
拍賣之建物,其中145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9.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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