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編號1土地上有光復路73號多福便利店坐落,編號2土地為其後方民宅,須經他人土地通行,編號3土地為光復路67號屋後土地,無路可至;嗣據鑑價報告書所示,編號1土地上坐落3層樓建物,編號
3.
3土地上均坐落未辦保存建物;另據債權人陳報編號1至3土地相連,編號1土地上有1棟建物(門號號碼:光復路71號)、編號
4.
3土地位於光復路71號建物正後方,現況因前方建物阻擋無法直視,占有情況不明。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432地號土地上有同段115建號建物。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9.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10.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5.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