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4月24日查封時,債務人之伯父在場稱建物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火災受 損、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惟有嚴重漏水之情形,屋頂大雨時會漏水,數年前已搭波浪板屋頂; 建物無人居住, 從窗戶看屋內,已積有大量灰塵,屋內留有部分雜物、床架等。屋後磚瓦屋頂 有部分塌陷者並非債務人所有,從窗戶看,前、後半段建物內部有木板相隔,並不相通,債權 人僅聲請執行前半段有重修波浪板屋頂者 ,請應買人注意。
3.
上開建物占用之土地非屬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 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4.
上開建物占用之土地之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 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5.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 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 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9.
本件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
10.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 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暫編第246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 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11.
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