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3年8月21日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關係人吳澤宏在場,本建物為一樓房屋,內有通往地下 室之通道,地下室亦有獨立出入口,關係人稱地下室去年八月曾經電線走火有發生火災,另稱 目前商談租約中,將陳報到院。本件一樓建物為建號879號,增建部分為一樓增建2804建號,地 下室為892建號,地下室為共有部分,並非債務人一人所有,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建物關係人吳 澤宏提出委託人吳林春與第三人紀0宗之租賃契約,契約租賃日期為106年1月1日起至116年1月1 日止,每月租金3萬元,惟現場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新北市三重地政回函表示879建號及892建號須與座落基地併同移轉,故本件無優先承買 權。
7.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 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債權人未查報系封建物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 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 院陳報。
8.
2804增建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新北市政 府違章拆除大隊114年2月4日來文表示此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請應買人注意。
9.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 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 權人、債務人均不得就代辦費用等聲明返還,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