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0年8月間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20地號土地位於蘆洲 區三民路201號建物左側之空地,其上有一車棚,深度約22米。635土號土 地為三民路203巷1號、3號、5號建物前方之空地。
2.
本院於114年5月間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20地號土地為蘆洲區三民 路201號建物右側之既成道路,其上有一座活動車庫占用,據債權人查報, 該活動車庫為蘆洲區三民201號住戶所有。635土號土地為蘆洲區三民路203 巷1號及3號建物前方之既成道路。
3.
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4.
本件標的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六、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不得 拒絕應買):
5.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 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 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 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又共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
6.
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本件標的係74蘆使字第230號使用執照(73蘆建字 第367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 定,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其上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 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 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如專有部分 所有人依上開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應提出符合該規定之證明文件,始得 主張;又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
7.
本件標的土地使用分區均為「蘆洲都市計畫案(60年10月5日)、住宅 區」,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開發)方式為「非屬公共設施用地,都市 計畫書未規定」,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惟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 及開發限制,請投標人自行洽詢主管機關。
8.
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 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 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 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 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9.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 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 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10.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