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3月12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張○涵在場稱係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出租人係建 物共有人陳○特。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6113建號建物占用830地號、921-3地號土地之權源不明,且該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應買 人留意。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14年3月21日函覆稱:6113建號建物係位於法定空地 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 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 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3.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一6113建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 二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 且其優先權優於建物共有人。 三6113建號建物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基地之所有權人無區分所有建物專有部分者,依民 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有數人表示優先承買時,以抽 籤定之。 四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4.
無抵押權登記。六、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