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部分為屋間空地,部分則有數棟平房坐落其上,惟土地之四周界址仍待鑑界始能確定。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建物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7.
優先承買權:1‧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份比例共同承買。2‧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8.
地426條之2;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法院及本公司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無實體審查權限。3‧如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將依法律規定認定優先權之順序,如有爭議,應提起確認訴訟救濟。六、其他事項: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