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493地號土地相連,部分種植地瓜、部分為空 地,地上種有一黑板樹,樹上建有木板樹屋(約2公尺×3公尺大小)。共有人之一 陳報係其耕種作物使用,未出租,樹屋亦為其搭建,作為耕種休憩之用。
5.
49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 地類別:農牧用地。492地號為放領耕地。
6.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
7.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 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 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12.
493地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 應買,但如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 4條第2項所定之規定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無 效。 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13.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如符合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 者,有優先承買權。
14.
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優先承買權與土地法第34之1條共有人優先承買權競 合時,其優先承買權之順序為:
18.
一般共有人。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 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 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9.
經函詢大甲地政事務所,涉有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之毗連耕地,本標別 土地之毗連耕地為同段地號491土地、541土地。經查地籍圖493及494地號中間 之標的為未登錄地。
20.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