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惟丙標內之土地總價並應達 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丙標標的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假扣押查封時,由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上一排建物部分坐 落其上(門牌號碼文化路
5.
55號),部分平房、空地。嗣經本 院於113年10月14日履勘時,仍由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 位於門牌號碼文化路33巷8號、文化路
6.
47號(部分)建物坐落基地及47建物左側部分鐵皮棚架。本件丙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不含地上 物,於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 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 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8.
丙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丙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9.
丙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住宅區,惟是否得興建房屋,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