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甲標內之土地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甲標標的於民國114年2月10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為巷道用地。本件甲標僅拍賣不 動產之應有部分,且做為巷道使用,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 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 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6.
甲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甲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住宅區,惟是否得興建房屋,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