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標的於民國102年1月4日假扣押查封相對人陳德旺之應有部分時,由假扣押債權人代 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當時土地為空地,雜草叢生。嗣 經本院於114年10月14日查封其餘當事人應有部分時,由聲請人導往現場,仍經宜蘭地政 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上劃有停車格。聲請人表示:先前做為停車場使用,於1 14年9月已終止使用,目前已用鐵鍊圍起來,不讓他人停車,現為空地。另聲請人於114 年10月15日陳報,查土地共有人之一陳○卿未經他共有人同意,將系爭土地作為停車場 使用,後經共有人陳○彥予以制止,陳○卿即刻停止該不當出租行為,於114年9月底清 空土地上所有雜物,將土地周遭以警示帶圍起,並樹立禁止停車之標誌,是以現在土地 並無任何人占用。如聲請人陳報屬實,則本件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