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惟乙標內之土地總價並應達 到底價。
4.
本件乙標標的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假扣押查封時,由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 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上有水池、道路、空地 及建物坐落其上。嗣經本院於113年10月14日履勘時,仍由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 到場協助指界,土地包含門牌號碼進士路2段268巷25號、23號、21號、19號 (含前方水池)、17號、15號、27號、76號(含右側無屋頂一樓磚房)、72 號、46號建物之坐落基地。本件乙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不含地上物,於 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 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 的,否則由本院指定。六、乙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6.
乙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 者,有優先承買權。
7.
乙標之地上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 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8.
乙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部分保 存區、部分農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