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1年8月30日假扣押查封時,由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建物增建。建物因債務人在場而會同員警進入,建物由 債務人自住,經依現場調查,依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債務人並稱無其他影響交 易之特殊情事。土地經地政指界:547地號土地為中庭右側圍籬前之空地,563地號土地為 基地前之既成道路,
5.
565地號土地則為基地坐落之地號。嗣經本院於114年2月3 日履勘時,仍由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執行,現況同假扣押,另565地號土地為社區 大樓後方水溝及空地。本件建物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 火災受損,及建物內並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法院資源有限, 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本件土地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 拍定後不點交,建物部分由債務人自住,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6.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其中563地號土地編定為道路用 地,其餘土地均編定為住宅區。
7.
本標內暫編1617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 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 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 建物924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