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總價並應達 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丁標標的於民國114年9月16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位於宜蘭市嵐峰路1段100號房屋 旁,為部分空地、部分種植短期蔬菜,部分有鐵皮車庫部分坐落其上。嗣 經債權人於114年9月22日查報,土地上蓋停車用的為地主自行搭建,後方 的短期蔬菜為附近鄰居種植。本件丁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不含地上 物,於拍定後不點交。
4.
丁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丁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住宅區,惟是否得興建房屋,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