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房屋於民國114年6月19日到現場查封時,為實際之債務人居住使用中,因本件係拍賣 建物及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另建物、土地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本標內暫編634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 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 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5.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標
7.
465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464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