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不動產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 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 拍定,亦得撤銷。
4.
本標執行標的為不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5.
本標執行標的所屬582地號供眾人使用,部分為人行道、部分為道路。
7.
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 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 本件投標。
8.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9.
本標依107年10月15日之宜蘭縣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係屬道路 用地、羅東都市計劃(第三次通盤檢討)範圍,其整體開發方式係應以核定計畫書圖有 關規定辦理,並於備註載有: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