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87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台北市文山區老泉街45巷6號建物(下稱前開建物)南方約20公尺處之雜木林,有部分宮廟坐落其上;標的87─1地號土地位於前開建物之東北方約75公尺處,現作為道路使用;標的88地號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載,其上坐落有一棟門牌號碼待老坑27號土造建物(文山區老泉段三小段14建號),惟依台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民國114年3月11日北市古地測字第1147002007函所載,經地政人員現場勘查,88地號土地上現為老泉街45巷6號磚造房屋及廢棄宮廟(聖恩宮)等未登記建物坐落其上,與文山區老泉段三小段14建號建物非屬同一建物;標的88─1地號土地位於前開建物之北方2公尺處,其上部分為道路、部分為雜木林地;標的89地號土地位於前開建物北方15公尺處之雜木林地;標的89─1地號土地位於前開建物北東方10公尺處之道路用地;標的89─2地號土地位於前開建物東方20公尺處之雜木林地,另有部分鐵皮屋坐落其上;標的144地號土地位於前開建物西北方25公尺處,其上坐落有4間鐵皮屋;標的144─1地號土地位於前開建物西北方約20公尺處之道路用地;標的144─2地號土地位於前開建物西方35公尺處之雜木林地;標的145地號土地位於前開建物北方約15公尺處,其上坐落有2間鐵皮屋;標的145─1地號土地位於前開建物西北方7公尺之道路用地;標的145─2地號土地位於前開建物西方10公尺之雜木林地;標的146地號土地位於前開建物西南方10公尺之雜木林地;標的151地號土地位於前開建物西南方20公尺之雜木林地;標的151─1地號土地位於前開建物西方20公尺之道路用地;標的151─2地號土地位於前開建物西方45公尺之道路用地;標的159地號土地位於樟湖幹51B7026HA02電桿北方40公尺處之雜木林地;標的161地號土地位於樟湖幹51B7026HA02電桿北方30公尺處之雜木林地;標的162地號土地位於樟湖幹51B7026HA02電桿東北方70公尺處之雜木林地;標的174地號土地位於樟湖幹51B7026HA02電桿南方40公尺處之雜木林地;標的175地號土地位於樟湖幹51B7026HA02電桿北方10公尺處,其上有2個鐵皮棚架,內置有貨櫃;標的175─1地號土地位於樟湖幹51B7026HA02電桿前方之道路用地;標的175─2地號土地位於樟湖幹51B7026HA02電桿南方5公尺處之雜木林地;標的198地號土地位於北宜幹61二枝114B7025FE電桿東方30公尺處之雜木林地;標的199地號土地位於北宜幹61二枝114B7025FE電桿東方20公尺處之雜木林地;標的200地號土地位於北宜幹61二枝114B7025FE電桿東方5公尺處之竹林、雜木林地;標的200─1地號土地位於北宜幹61二枝114B7025FE83電桿前方之道路用地;標的200─2地號土地位於北宜幹61二枝114B7025FE83電桿西方10公尺處之雜木林地;標的201地號土地位於北宜幹61二枝114B7025FE83電桿西方20公尺處之雜木林地;標的201─1地號土地位於文山區老泉街26巷之道路用地;標的201─2地號土地位於北宜幹61二枝114B7025FE83電桿北方20公尺處之雜木林地;標的202地號土地位於大春幹20B7026BA92電桿東方160公尺處之雜木林地;標的203地號土地位於大春幹20B7026BA92電桿東方40公尺處之雜木林地;標的204地號土地位於大春幹20B7026BA92電桿東方10公尺處之雜木林地;標的350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東山高中大門口西方30公尺處之雜木林地。前開建物、宮廟、棚架及鐵皮屋等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地上物之法律關係;上開36筆土地之使用分區皆為保護區。
3.
本件僅為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其上建物及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4.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5.
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及本件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