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土地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稱568地號土地為果園。惟其使用土 地權源不明,地上作物不在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土地使 用關係,實際使用狀況,請投標人仍應自行至現場瞭解後俾決定是否應買。
2.
拍賣之標的物均係應有部分,債務人復未基於分管契約而實際占用特定部 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3.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4.
本件土地第568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屬龍潭都市計畫之農業區(以上使用分 區僅供參考,確切之使用分區仍以持最新地籍圖申請核發為準),至其他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及開發限制等之限制規定(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逕 洽都市計劃主管機關或需地機關查詢,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事由 請求撤銷拍定。
5.
本件分甲標、乙標、丙標拍賣,如其中一 標或數標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 已足夠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營業稅及本件債權時, 則其餘各標標的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又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 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拍定之順序,否則由本院指定。
6.
本件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土 地如依其他法律或區域計畫法公告實施之區域計畫有禁止或限制使用等限制規 定,或依都市計畫之劃定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 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 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7.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依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