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68地號土地位於車路頭街17巷巷口 至同巷10號,部分為水溝,部分為既有巷道;482地號土地位於車路頭街16號至 24號車庫,部分為水溝,部分為既有巷道。本件土地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
本件土地目前部分係作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 用地役關係,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 定。
5.
482地號土地,依57使字第736號使用 執照(56建字第1287號建造執照)卷內配置圖說載示部分土地屬該照申請範圍之 建築基地,請買受人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及處分上之限制。倘該使用執照所屬 建物所有權人對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是否有欠缺或不足者,即有民法物權編施 行法第8條之5第3項所定優先購買權之適用,其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 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 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明。專有部 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買。
8.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0.
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 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 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